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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价值80万房子30万卖女友 婚后为讨回打官司

2015-07-02 09:47:27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二:婚前买的店面 配偶不同意抵债行吗

  去年10月24日,林先生和黄先生签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双方确认,林先生累计欠黄先生借款及利息共122万元,林先生同意用其台江区的一处商铺的销售款来折抵122万元的借款及利息。

  同日,林先生作为委托人,黄先生作为受托人,双方签了一份委托书,内容为:黄先生作为林先生的全权代理人,并以林先生的名义为他办理位于台江区商铺的出售转让、收取售房收入等各项事宜。

  同月28日,林先生、黄先生作为卖方,与买方柯先生签了诉争商铺的买卖合同。柯先生依约转账100万元给黄先生,同年12月15日,他支付第二笔转让款20万元给黄先生。林先生却不肯办理自己名下商铺的更名手续。

  去年底,柯先生将林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林先生立即将诉争商铺过户到自己名下,并且支付10万元违约金。

  法官查明,林先生于1999年向开发商按揭贷款购买了诉争商铺。2014年12月,他取得该店面的产权证。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林先生,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林先生与韩女士于2005年登记结婚。

  庭审中,林先生辩解:诉争房产是他与妻子韩女士在婚前共同出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补足面积差价款所取得的财产,应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妻子坚决反对出售诉争房,他和对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本案委托书系黄先生为追索债务,胁迫自己签的,也应认定为无效。即便黄先生有权代为签署商铺买卖合同,该合同也因无权处分了韩女士的所有份额以及签订时林先生尚未领取产权证而无效。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先生委托黄先生将其所有的诉争商铺卖给柯先生,用以抵偿林先生欠黄先生的债务,而签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诉争店面系林先生于1999年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因而,诉争店面应属于林先生个人所有,其有权进行处分。现黄先生已支付120万元购房款,林先生逾期不肯配合办证,已构成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据此,该院判令林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柯先生将诉争商铺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到柯先生名下,并向柯先生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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