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婚后加配偶名字,离婚咋分?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2012年5月,郑某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不久后郑某和孙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经过郑某的同意,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郑某和孙某名下。
后来孙某与郑某因生活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分割存在争议。孙某认为,虽然该房屋是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
经审理,法院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应考虑共有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案件中的房屋系郑某婚前付清房屋全款,同时结合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法院判令孙某取得案涉房屋百分之二十的份额,由郑某以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为基数给予孙某相应折价款。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市妇联提醒:婚后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时,最好明确双方的份额,以避免离婚时对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