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网络虚拟婚姻能否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理由?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张三(化名)和李四(化名)结婚,婚后张三通过网络平台与小七(化名)在网络上结为“夫妻”,并生下一名“女孩”。李四认为张三和小七“夫妻”关系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婚姻家庭,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张三向自己赔偿损失。李四的要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罗满金: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的离婚事由,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三与小七在网络上“登记”结婚,属于网络虚拟婚姻,并未被我国法律所认可,因此李四起诉要求张三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