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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价值80万房子30万卖女友 婚后为讨回打官司

2015-07-02 09:47:27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三:同居时买的车房 分手时归属起纠纷

  阿晶和阿才(均为化名)于2004年初认识后恋爱,2007年开始同居。2011年,两人在各自的老家和福州的新家都举办了婚宴,但没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前两年,阿才将阿晶赶出家门。阿晶于去年将阿才告上法庭。

  阿晶诉称:她和阿才同居,于2009年共同出资买了位于仓山区的一套总价为77万多元的房产,后又共同出资15万元购置了一辆小轿车。2010年,她辞去工作,投入29万余元在家装修房子。2011年的婚宴,她花了8万多元。现在,她要求依法分割与阿才共有的位于仓山区的婚房及小轿车,阿才还必须向她支付房屋占用费3万多元。

  阿才称:涉诉房产的首付款22万多元是由他的父母全额出资,按揭贷款55万元是由他个人向银行申请并负责返还。该房产在交付后,也由他全额出资装修。阿晶未尽出资义务,没理由分得该房产的份额。轿车是他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他名下,理应归他个人所有。

  阿才还要求阿晶返还订婚时他支付的礼金、置装费及首饰等共计11万元。

  有关评估机构于去年对此房产进行评估,其市价为2013559元。至阿晶起诉时,该房产按揭贷款尚欠银行本金454701.76元。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才和阿晶同居生活的行为是违法的,现双方已结束同居生活,阿晶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在双方违法同居取得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不应以等分原则分割共有财产,而应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予以分割。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阿才父母支付诉争房的首付款应认定为由阿才出资。

  至诉争房屋评估之日前一个月,该房出资总价为227031元(首付款)+208060.02.02元(贷款还款)+290000 元(装修款)= 725091.02元,其中阿晶和阿才共同支出部分为77889.1元(共同生活期间贷款还款)+290000元(装修款)=367889.1元,阿晶占共同支付部分1/2为367889.1×1/2= 183944.55元。据此,阿晶应享有诉争房的份额为 183944.55/725091.02。

  考虑到诉争房产现由阿才居住以及阿晶占有份额较小,该房产所有权可归阿才所有,阿才应补偿给阿晶的份额价值,折算成市场价格是395458元。

  法院认为,阿晶要求分割的小轿车,因其不享有该车的共有份额,该诉请不予支持。因当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阿才要求阿晶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63333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决确认诉争房由阿才所有;阿才应支付阿晶补偿款395458元,扣除阿晶应退还给阿才的彩礼63333元,阿才应实际支付阿晶332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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