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某开发商的房子被法院查封后即将解封,开发商提前开始售房,并与高某签订了协议。高某交钱后又不想购房,开发商指责对方违约,拒绝退还首付款。日前,鼓楼法院判定开发商退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去年8月底,高某与某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高某以80余万元购买开发商一套房产。协议中约定购房者在接到开发商通知后3天内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违约。高某交首付款后,因故要求退款。
高某称,双方签订协议前,房子就被法院冻结。他要求退房,开发商理应退还首付款。
某开发商则认为,高某在签订协议时就已经知道所购房屋被法院冻结,所以在购房协议中特别约定,购房人须在接到开发商通知后3天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房子在去年9月法院解冻后,开发商通知高某签订合同,对方却一直没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开发商违反这一规定而使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协议。开发商是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方。高某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首付款及支付银行同期利息应予以支持。
庭审中开发商辩称购房人在签订协议时就已知房产被查封,但却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退款。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张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