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陈女士通过中介出售集资房,在与买房者吴女士签约后,陈女士的配偶王先生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该卖房合同还有效吗?3月28日,台江区法院一审认定该合同有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妻子卖集资房 丈夫称合同无效
王先生与陈女士于1986年结婚。2002年,两人出资购买了位于台江的单位集资房。该房的产权证上只记载陈女士的名字,共有人一栏未填写。
2006年11月,陈女士与银行签订合同,将这套房子设定抵押,王先生作为抵押物的共有人在该合同上签了字。
2007年3月3日,陈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准备将这套房子卖给吴女士,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经纪合同》,约定由房产中介作为居间方,房产总转让价为45.5万元。
在签订合同时,吴女士支付定金3万元,陈女士将有关产权资料交由房产中介监管。陈女士必须在当月6日前办理申请注销该房产抵押的手续,取得完全所有权。
签约前,王先生也参与了这套房子买卖的谈判。在陈女士签约后不久,他提出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同意,其中的一些条件无法接受,遂将陈女士、吴女士及房产中介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三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想卖更高价于是故意违约?
庭审中,王先生提出:根据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相关规定,属集资房的卖方必须夫妻双方到场办理手续,并出具婚姻证明。
上述房屋为集资房,属于他和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三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主张这份合同无效。
吴女士反驳称:出售讼争房是王先生和陈女士夫妇的共同意思表示。王先生陪同妻子和房产中介的人看房,并谈妥房屋价格,并非不知情。
王先生为了让自己的房屋卖出更高的价格而故意违反合同规定,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房屋交易秩序。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先是要求加价1.4万元,后又要求吴女士先借20万元给他办理银行贷款解押手续,可见他是故意违约。
法院: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讼争房属王先生和陈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房的所有权人仅登记陈女士一人,诉讼中王先生也承认知道该房买卖事宜。
根据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吴女士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订立上述合同是王先生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同时,该合同已约定先解押再进行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未违法,应为有效合同。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该案适用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