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评审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年度评审工作
(一)评审对象和条件
1.评审对象
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从事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学校教师由人事代理机构委托相关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2.评审条件
中小学、幼儿园申报评审人员应具备《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20号)规定的评审条件。标准条件中有效学历、任职年限、业绩成果等取得时间均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原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规定执行。
在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可相应视同省、市、县级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根据教育部开展的“一师一优课、一课一名师”活动精神,被国家评定为“优课”的可视同一次省级公开课,省级评定为“优课” 的可视同一次市级公开课,依此类推。
一级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考试合格通知书按当年发证时间起计算使用3年,当年取得当年可以使用。
上一年参加评审未获通过,本次评审又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二)推荐人选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有机统一。学校应先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办理核岗手续,岗位空缺情况核定至评审当年的8月31日止。核定后根据本校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学校教师空缺岗位原则上按7:3的比例进行划分,7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参加竞争推荐,30%的教师空缺岗位用于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参加竞争推荐。在上述两个部分竞聘(评)人员少于空缺岗位数的情况下,市直学校若需将空岗调剂使用,可由学校提出并报市教育局核准;各县(市)区是否将空岗调剂使用,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决定。但30%部分的空缺岗位最多只能调整出50%,学校应留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空间,以鼓励优秀青年教师专业成长。申请晋升评聘的人员按教师空缺岗位等额推荐评审,评委会应严格把关,评审淘汰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