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整肃“为官不为” 30种情形干部下课问责
2015-04-23 08:54:09来源:福州新闻网
问责对象不得评先评优或提拔
经认定存在“为官不为”情形,分别采取效能问责、“下课”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应当给予“下课”处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方式,予以“下课问责”。受到问责的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受到“下课问责”的干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要专门找其谈话,客观评价他们的表现,指出缺点和不足,说明调整原因,予以警醒,提出希望和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
多途径实时收集应予问责情形
为营造“为官不为、下课问责”的社会氛围,我市将通过多种途径实时收集应予问责监督的情形,主要包括:各级机关效能建设机构负责日常统一收集干部群众、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移送应予问责的情形;定期、不定期到重要职能部门、重点项目工作随机暗访和现场检查;结合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向各有关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对于收集到的应予问责的情形,我市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查核实或转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相应提出问责建议,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