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种“为官不为”情形 干部下课问责
福州新闻网4月2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林洪相 刘君琳)我市制定专项制度整肃干部“为官不为”。近日,市委研究出台了《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存在30种情形下的“为官不为”干部实行严厉的“下课问责”,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局面,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暂行办法》旨在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工作时积极倡导推行的“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适用对象包括全市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涵盖干部作风方面各种问题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出现“庸懒散拖”现象,存在“为官不为”情形。《暂行办法》对“为官不为”作出明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庸懒散拖、效率低下、纪律松弛,滥用权力、设租寻租、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对“为官不为”者,按照管理权限实行“下课问责”。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各地区、各单位应予以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在决策部署、绩效评估、重大工作、项目建设、整改问题等5类情形中“履职不当”;在重大事故、群体事件、依规行事、舆情处置、选用干部等5类情形中“工作失职”;对领导班子、政务公开、财务制度、效能建设、干部队伍等5类情形“管理不严”。比如,对上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或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属“履职不当”,应对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于工作人员个人,《暂行办法》也提出了应予以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对工作、群众、督办件、信访、诉求件等“消极应付”的5类情形;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个人言行不当等4类“作风不严”情形;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不执行简政放权措施、滥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未经批准兼职等6类“为政不廉”情形。比如,服务群众不积极、不主动、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或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一年内2次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组织查实的,属“消极应付”,应予以问责。
上述30种问责情形,涵盖当前干部作风方面较为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为我市惩治“为官不为”提供了明确依据。
问责对象不得评先评优或提拔
经认定存在“为官不为”情形,分别采取效能问责、“下课”处理、党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应当给予“下课”处理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等处理方式,予以“下课问责”。受到问责的干部,将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停职检查、调整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受到“下课问责”的干部,党委(党组)负责同志要专门找其谈话,客观评价他们的表现,指出缺点和不足,说明调整原因,予以警醒,提出希望和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并继续给予关心和帮助。
多途径实时收集应予问责情形
为营造“为官不为、下课问责”的社会氛围,我市将通过多种途径实时收集应予问责监督的情形,主要包括:各级机关效能建设机构负责日常统一收集干部群众、服务对象的举报、投诉;党委、政府督查部门移送应予问责的情形;定期、不定期到重要职能部门、重点项目工作随机暗访和现场检查;结合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向各有关单位收集汇总相关情况。
对于收集到的应予问责的情形,我市有关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查核实或转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调查核实后,相应提出问责建议,报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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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
福州新闻网4月23日讯 (福州日报记者 刘君琳 林洪相)《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日前出台(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全文共18条,正视干部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庸懒散拖”现象,着力引导广大干部切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弘扬“马上就办”精神
《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对“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的大力弘扬。《暂行办法》第一条指出,《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传承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想干事、会谋事、敢担事、能成事,形成争先进位、跨越赶超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福州新区开放开发、在更高起点上加快建设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暂行办法》也是对近年来其他兄弟省市关于惩治“为官不为”和不胜任现职干部的经验做法的学习借鉴。
据悉,《暂行办法》经多部门多次组织讨论修改,并向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建议。可以说,《暂行办法》汇集并吸收了各方意见,真切反映了基层心声。
量化“为官不为”行为
《暂行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为官不为”行为进行量化和具体化,认定30种问责情形,既方便了党员干部自我对照检查,也为惩治“为官不为”提供了明确依据。《暂行办法》第七条,对本地区、本单位存在履职不当、工作失职、管理不严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提出了15条应予以问责的具体情形;第八条,对工作人员存在工作消极应付、作风不严、为政不廉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提出了15条应予以问责的具体情形。
这30种问责情形尽量涵盖了当前干部作风方面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认定标准进行量化,努力提高实际操作性。比如,明确指出,问责情形之一是“无故旷工、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天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8天及以上的”,即对无故旷工达到多少天数应予以问责,给出了量化指标。
同时,进一步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对单位或分管处室工作人员出现问责情形,视情况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暂行办法》第六条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严惩“庸懒散拖”干部
为了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局面,切实做到不给“守摊干部”空间,亮出治“惰”利剑,让干部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我市将对“为官不为”行为从严惩治。
《暂行办法》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庸懒散拖、效率低下、纪律松弛,滥用权力、设租寻租、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在效能问责、党政纪处分的同时,重点进行组织处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职检查、调整岗位、辞职、免职、降职、辞退解聘等方式,进行“下课问责”。《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还分别就干部受到问责后对评优评先资格、提拔的影响,以及受到“下课问责”后的待遇问题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