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讯 退(离)休干部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兼职期间,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昨天,2015年全市社会组织管理与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开展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清理规范工作。
去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多次发文,要求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依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厦门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荣誉职务及常务理事、理事等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退(离)休干部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应与其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且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不得超过1个,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职不得超过2届;
2.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3.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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