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整肃“为官不为” 30种情形干部下课问责
福州新闻网4月23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林洪相 刘君琳)我市制定专项制度整肃干部“为官不为”。近日,市委研究出台了《关于整肃“为官不为”实行“下课问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存在30种情形下的“为官不为”干部实行严厉的“下课问责”,打破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局面,增强广大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暂行办法》旨在大力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州工作时积极倡导推行的“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部署要求,适用对象包括全市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涵盖干部作风方面各种问题
近年来,我市持续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但仍有少数领导干部出现“庸懒散拖”现象,存在“为官不为”情形。《暂行办法》对“为官不为”作出明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执行不力、监管缺位,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推诿扯皮,庸懒散拖、效率低下、纪律松弛,滥用权力、设租寻租、吃拿卡要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对“为官不为”者,按照管理权限实行“下课问责”。
《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各地区、各单位应予以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在决策部署、绩效评估、重大工作、项目建设、整改问题等5类情形中“履职不当”;在重大事故、群体事件、依规行事、舆情处置、选用干部等5类情形中“工作失职”;对领导班子、政务公开、财务制度、效能建设、干部队伍等5类情形“管理不严”。比如,对上级党委、人大、政府等重大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或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属“履职不当”,应对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
对于工作人员个人,《暂行办法》也提出了应予以问责的15种具体情形:对工作、群众、督办件、信访、诉求件等“消极应付”的5类情形;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个人言行不当等4类“作风不严”情形;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不执行简政放权措施、滥用职权、乱检查、乱收费、未经批准兼职等6类“为政不廉”情形。比如,服务群众不积极、不主动、不到位,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或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一年内2次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组织查实的,属“消极应付”,应予以问责。
上述30种问责情形,涵盖当前干部作风方面较为普遍存在的各种问题,为我市惩治“为官不为”提供了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