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不能买豪车名表?交通违法要撤职?你想多了!
2015-11-21 14:55:32来源:新华网
党员不能参加“校友会、老乡会、战友会”吗?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三点:
一是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
二是违反了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违反规定。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了这个规定。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三是这里要强调组织参加的是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所谓的自发成立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注册。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这是一条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朋友间聚聚很正常,但别去发起组织,别任职;既然是领导干部,觉悟自然得比普通党员高一些,另外位高权重,应更加小心翼翼,还是洁身自好比较好。
说到底《条例》是底线,别净想着怎么避开底线。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咱还是多往《准则》的高线跳一跳、奔一奔,这才是党员应该多琢磨的事儿。(记者张晓松、刘阳 新华社“新华视点”微信公众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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