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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外情”后留一纸借条 女子索要5万分手费

2015-11-10 09:23:26来源:海峡导报

  法官说法

  哪些情况下,“微信”能作证?

  微信记录,能不能当证据?对此,法官分析,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但是,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是要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并未采取实名制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如何确认微信使用人的身份,对此,法官说,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二是微信证据的完整性。这涉及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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