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8月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必胜)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难免有资金周转借钱还钱的情况,一旦遇到纠纷,借条往往是很重要的凭证,那么有借条是否就能打赢官司呢?答案是不一定。
近日,闽清法院池园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吴先生手持借条,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条的真实性,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吴先生称,2014年他借款现金4000元给老林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老林出具借条给吴先生。后老林去世,吴先生遂将老林的法定继承人小林等3人起诉至法院,要求3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对于吴先生的起诉,小林等人认为其父亲生前生活过得尚可,无须向他人借款,认为吴先生手持的借条并非其父亲所写的。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吴先生提供的借条用于证明老林曾向其借款,但老林已经去世,小林等人又抗辩借条不是其父亲写的,吴先生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借条的真实性及借款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吴先生要求小林等3人偿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证据与理由不足,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