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水坑吞人一男生溺亡 律师:没警示标志应担责

2015-08-14 10:12:51来源:海峡导报

交通局:没警示标志是缺陷

据了解,国道324线诏安段目前正在改造,该项目的业主单位是诏安县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而事发水塘位于该项目的一处工地。事发时,工地没有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

那么,深坑到底是施工单位挖的,还是原来就有?昨日下午,导报记者致电诏安县深桥镇党委书记林勇,他表示,深坑的问题讲不清楚,“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扯皮,就没法解决问题”。

而诏安县交通局局长张育纯则表示,在这个鱼塘上修路的做法叫做“抛石挤泥”,就是把石头填下去,把淤泥挤开,本身不允许挖泥土,因此没有任何施工人员去挖过泥土。他表示溺亡事故与工程本身没有关系,但是从专业角度,没有设立安全措施,确实是一种缺陷,作为工程要求,是需要建立警示牌的。他表示,从人道主义的角度,业主和施工方可以适当给死者家属一定的补偿。如果不行,只能建议家属走法律途径。

据了解,8月12日下午,诏安县交通局、深桥镇政府组织施工单位和死者家属进行调解。死者家属认为,是施工单位在事发前挖坑,之后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悲剧发生,应当承担责任。而施工单位则称坑不是他们挖的,此事与他们无关。最后,施工单位提出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赔偿死者家属5万元。家属对此表示无法接受。

律师:没警示标志就应担责

一位长期从事土木工程工作的林先生表示,在道路修建过程中,如果地质差,就要做路基处理,这时候就需要挖土,换填。此外,做挡土墙也要挖土。林先生表示,不管怎样,工地施工都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做好防护措施,随便让闲杂人进入工地,施工方都要承担责任。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林敏辉律师也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能够证明深坑是施工人所挖,且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那么施工人需要对小伙的死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事发地点如果是在施工范围内,施工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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