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先生两年前花360万元购买的二手法拉利跑车
江北男子龚瑜(化名)两年前花360万元在渝北新南路某4S店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后查出该车曾在杭州发生过严重交通事故,维修费高达40万元。今年5月7日,他将该4S店告上渝北区法院,要求退还购置款,且按购买价的3倍即1080万元进行赔偿。昨天,此案在渝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庭辩各方
原告席:龚瑜及代理律师余洋、陈晔
被告席:代理律师丁梦宇
证人席:4S店法拉利品牌经理朱先生
辩论焦点
车况
■原告方:开一个月就出现异响
龚瑜表示,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上明确写有“该车行驶公里数为3145公里,车况完好”,2013年8月23日交车时,店方也承诺这辆法拉利算是准新车,没有任何问题。但开了一个多月后仪表盘和车体内部就出现异响。
代理律师陈晔表示,被告方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已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被告方:买方系检验完后接车
被告方代理律师丁梦宇称,涉案车辆交付时,原告确认车辆状况完好负有检验义务,原告在检验完成后接受了涉案车辆,因此被告未构成欺诈。
事故
■原告方:撞过隔离带理赔40万
龚先生表示,该车在2013年初曾一次性维修和更换前后轮、平衡块等20处地方。后在保险公司处得到证实,2013年1月29日该车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理赔金额为40多万元。
■被告方:只占车价8%不算大修
代理律师丁梦宇称,法拉利的新车销售价约500万元,而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
赔偿
■原告方:退一赔三共1440万元
代理律师陈晔表示,依照消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360万元,并进行3倍赔偿即1080万元,合计1440万元。
■被告方:此交易不适用消法
代理律师丁梦宇称,被告不具有销售法拉利二手车的资质,所以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应该是原告龚先生和登记车主施某某。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而不适用于消法相关规定,并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人方:原告曾到店索赔遭拒
“原告在2015年找到我们说想把车卖掉,因从朋友处得知车有问题,卖出的价格将受到影响,要求赔偿差价,遭到我们拒绝。”4S店法拉利品牌经理朱先生辩称这才是案件的起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