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掏65万买二手豪宅 签了合同没过户就被查封

2015-07-26 09:08:52来源:海峡导报

房被查封 购房人损失谁来承担?

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将一手房东老丁告上了法庭。他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让老丁立即向银行清偿债务,办理解除讼争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而且老丁还要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能顺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陈先生也可以支付购房余款265万元代替老丁偿还贷款以注销抵押登记,清除房产过户登记的障碍。

老丁答辩说,他早已将讼争房产出售给第三人沈老板,而且,讼争房产并非老丁出售给陈先生,赖女士和沈老板卖房时也从未告诉过老丁,因此,老丁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老丁承认,讼争房产在出售给沈老板后,他曾办理两次公证委托。据了解,赖女士其实是二手房东沈老板的公司财务,她也只是帮沈老板代办相关手续。

公证隐患 代理人先抵押再卖房

其实,早在陈先生签订买卖协议之前,这套房子已经埋下隐患。

事实上,陈先生购房时,房子已经处于抵押状态。早在2011年2月12日,一手房东老丁就与第三人沈老板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丁将房产以210万元出售给沈老板,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随后,老丁向赖女士出具一份《公证委托书》,赖女士先“代表”老丁拿房产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后又“代表”老丁将房产卖给陈先生。最终,由于沈老板没钱还款,银行起诉追讨876万元债务,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房产。

经审理,海沧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赖女士作为老丁代理人,以老丁名义签署《房产买卖协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老丁承担。所以,这份《房产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

但即使如此,陈先生还是拿不到房子,因为,债务人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银行有权对讼争房产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因此,陈先生要求老丁解除讼争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事实上不能履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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