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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快报讯(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晋研)男方婚前向女方借2万元买房,约定婚后房子为共同财产,没有结婚则还款付息。结婚4年后两人离婚,就房子分割问题“纠缠”起来。近日,晋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
女方田女士称,婚前姚某以自己名义购买福州晋安区福新路某小区一套房屋作为婚房,由于购房款不足,向她借2万元,并做了婚前约定:“如果两人结婚则房子作为共同财产,没有结婚则还款付息,还款具体金额按还款时的房价来计算。”
结婚四年后,双方因不可调和的矛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对房屋归属双方各执一词。田女士认为自己出资了2万元购房,按婚前约定理应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得一半房屋产权;姚某认为房子系婚前个人财产,借款2万元应单独还款付息。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婚前约定合法有效,所以房子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2万元出资没有明确约定用于支付何款项,故认定为房子的首付款,双方按首付款比例对房屋所有权按份共有,房屋现值50万余元,田女士出资额占房屋的21%,故田女士分得其中的10万余元。
法官提示,近年来,“婚前约定”在未婚情侣中越来越流行,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