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离婚协议未写清楚 长假期间看不到儿子
福州人阿亮与阿靓(均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小贝(化名)。
201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婚生子小贝由阿靓抚养;在不影响子女学习及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阿亮每隔15天的星期六可探视一次小孩,但小贝不得在阿亮家中过夜;节假日另行协商。
此后,阿亮发现,他想看望小贝困难重重,前妻不是很配合。而且,由于当初离婚时,就节假日如何探望小孩没和前妻约定清楚,导致没法看孩子。为此,他将阿靓告上法庭,要求明确自己探望小贝的具体时间和行使方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阿亮和阿靓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婚生子小贝的日常探望方式作了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妥。因此,阿亮要求在周末探望小贝时将其接回家过夜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当事双方未具体约定节假日的探望方式,阿亮就节假日探望小孩的具体时间方面的诉请要求,法院认为较为合理,予以支持。
据此,该院判决确认阿亮对婚生子小贝享有探望权,阿靓应予以协助。具体方式为: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小贝满18周岁,每逢春节、国庆长假,可在7天假日中的第四至第六天间探视一次;每逢端午节、清明节,可在3天中的第二天探视一次;每年的寒假假期探视10天、暑假假期探视20天。前述期间内,阿亮可接回小贝共同生活。
一审宣判后,阿靓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律师说法
不协助行使探望权 可能被拘留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认为: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它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
但探望权的行使涉及父、母、子女等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方式必须有所限制。它的行使必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符合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立法目的,而且要尽量满足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因此,决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不仅必须综合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等具体因素,还应当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等具体因素,禁止权利滥用,防止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给直接抚养子女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
陈律师认为,离婚本来就是因为夫妻双方的沟通出现问题,而探望权的行使涉及更复杂的具体情况,或多或少,探视权纠纷都会在离异双方间发生。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考虑到探望权纠纷的特殊性,还是希望离异夫妻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友好解决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