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无法带走儿子独处
女子起诉前夫
闽清人阿丽与阿力(均为化名)于1999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02年2月生育女儿小佳(化名)。同年4月,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于2009年生育儿子小宝(化名)。
阿丽与阿力因夫妻感情破裂,于今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佳跟随阿丽生活,小宝跟随阿力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双方均可随时探视孩子等。
离婚后,阿丽感到想见儿子小宝一面都很困难,愤而将前夫告上法庭。
阿丽诉称:小宝在阿力位于坂东镇的家中生活。她在离婚后曾去阿力家探视过一次小宝,但阿力不肯好好配合,其家族亲戚也阻碍她正常探望儿子。目前,阿丽住在娘家闽清县梅城镇。她在坂东镇没有住所,如果将儿子带走居住一段时间,阿丽只能将孩子带回县城。而探视时间只有一天,她只能带孩子在坂东镇当地玩一下。考虑到上述难处,她请求法院允许她每月有权选择两个周六前往阿力家中探视儿子小宝,并有权将儿子带离阿力家外出相处,于当天17时之前再送回阿力家中,阿力应予以协助配合。
阿力在庭审中反驳称:他坚决不同意阿丽的诉讼请求。阿丽可以每月到他家中探视一次儿子,但不能将儿子带走单独相处,因为阿丽的人品、作风不好,儿子年纪尚幼,思想容易受大人影响。如果让小宝经常跟阿丽接触,必定对其幼小的心灵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其今后的生活和学习,也不利于阿力对儿子进行管教。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母看望子女以维系亲情的一种权利,它不因父母离婚或其他法律事由而割裂,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阿丽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小宝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当事双方的具体情况,为有利于孩子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的稳定、和谐,阿丽每月探望婚生子以一次为宜,阿力应予以配合。
据此,该院判令阿丽从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可以探望婚生子小宝一次,阿力应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