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第五条违背保险行业补偿原则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谁更占理?围绕双方争议焦点,法院作出裁判。
1.父亲是否在第三者范畴之外?
云霄法院审理认为,保险条款第三条已经载明了第三者的范围,没有将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排除。本事故中,方某示与其他受害人一起在路面上行走,被儿子方某源开的面包车撞上,方某示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故方某示与其他受害人一样属于第三者的范围,不能因为方某示与被保险人的父子关系而将其排除在第三者之外。
2.保险条款第五条有效吗?
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