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第五条,关于被保险人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均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的约定,属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原告的权利,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也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补偿原则的精神,属于无效条款,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最终,法官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判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2万余元。
□名词解释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又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海都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