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塑胶公司胡乱开除部门主管 被判赔偿24万
2015-05-01 12:24:40来源:海西晨报
案例2:
高管没签合同 索要双倍工资
阿力于2010年入职厦门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人事工作,月工资1万元。不过,身为公司人事负责人,阿力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阿力称,公司在原办公场所关闭后,未通知其至新场所上班。他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2万元。仲裁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湖里法院认为,行政人事高管具有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因此,用人单位负有派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以保障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故公司应向阿力支付两倍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阿力经济补偿金1.5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