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内乱吐痰或将被罚2000元 7月1日起执行

2015-04-25 06:46:21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4月25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昨日获悉,《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前者从7月1日开始施行,后者自6月1日起施行。

森林公园内乱吐痰

或将被罚2000元

《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或者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进入森林公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毁损公共服务设施、设备;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采挖花草、树根、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在树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上刻划;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随地吐痰、便溺,抛弃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或者其他废弃物;擅自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性活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坏的,依法予以赔偿。

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建设自然科学普及教育基地,根据环境容量确定游客接待量,游客数量接近最大游客容量时,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游客流量。

森林公园游览门票和交通运输服务等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门票价格及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森林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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