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为出院打官司败诉 家人:他最好别出来
精神卫生法与民法冲突,听谁的?
维权之路,困难重重。杨卫华本来还想帮徐为申请1万元抚慰金,最后也不了了之,“能把他放出来就不错了”。
实际上,根据2013年5月1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徐为要出院,本来是一件有理有据的事。精神卫生法第30条明确规定,除非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才能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其余患者均应遵从自愿原则。
该法第44条还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但医院方面辩称,徐为是在精神卫生法出台前由监护人送医的,“并非自愿住院治疗”,因此其出院也应当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接走。
法院支持医院的这一说法。判决书称,徐为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原告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的规定,其是否出院,目前仍然需要得到其监护人同意,故被告青春康复院以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为由拒绝原告提出出院的要求,并无不妥。”
但律师杨卫华认为,这种认定并不妥当,“你不能因为一个人不是自愿住院的,就说他不能自愿出院吧?”
徐为的另一个代理律师、独立精神卫生法专家黄雪涛则认为,法律上并不需要讨论一个人是否有病,而是要讨论这个人是否有能力,“他能与医生沟通,能知道出院后去哪里,怎么生活,会自己买单付钱,还懂得如何打官司。你说,他是不是具备出院的能力?”
监护人的意见对精神病患者来说,真有那么重要吗?
杨卫华律师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人制度的规定,与现行的精神卫生法存在冲突。前者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精神病人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法冲突的状况不改变,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杨卫华说。
他建议,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能力限制”应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即哪些能力是被限制的,哪些能力是需要监护人授权的,“现行法律没有这种解释,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样的,凡事都要听监护人的。”
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还包括“分散授权”和“定期审查”两种制度探索。前者将被限制人的一些权利分散开来,不同的权利由不同的监护人负责保障;后者对被限制人的监护人进行定期审查,每隔一段时间查验其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并征询被监护人意见适时合理更换监护人。
“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精神病患者维权碰壁的主要困难。“很多人精神病人要维权、办事,会被要求让监护人出面,有的监护人不出来,就要找居委会指定监护人,居委会如果再不管,他就办不成事。”杨卫华说。
以徐为案为例,法庭在作出最终判决前,走访了徐为生母、徐为大哥、徐为二哥以及居委会干部,由于上述4者均表示无力在徐为出院后进行“监护”,徐为除大哥外找不到其他监护人,他就只能在众人的“安排”下继续住院治疗。
“最搞笑的一点就是,所有人都说是为徐为好,所有人都不想惹麻烦,最后由这些‘所有人’决定,徐为应该住院。”这场官司,从2013年打到今天,黄雪涛和杨卫华感受最深的,就是“无处不在的潜意识歧视和偏见”。他们总是会被记者、被其他律师不断问及“徐为到底有没有病”这个问题。
“我不会说他没病,但他有病能说明什么问题呢?他各项能力都具备,就像一个癌症病人一样,医生可以不让一个癌症病人出院吗?”黄雪涛一直致力于为精神病人维权,就在昨天中午,她还与一群精神病患者一起吃饭、聊天,“就像跟普通人在一起一样。”
本报上海4月1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