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为出院打官司败诉 家人:他最好别出来
为什么不能出院?
协调会讨论的,正是徐为最关心的问题—出院。他再也不想住在这个每天早上6点半起床、下午3点50分就吃晚饭上床的精神病院里了。
青春精神病院院长陶乃强在回答记者提出的“徐为是否符合出院条件”时这样说,“如果是他自己要出院,那肯定不行;如果是他监护人提出,那肯定可以。”言下之意,只要徐为监护人提出出院申请,徐为就符合出院条件。
上海市普陀区南岭园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朱国平参加了那次协调会。当时,徐为的监护人、也就是徐为的大哥当着众人的面表示:“他最好不要出来。”街道和居委会均表示,尊重其监护人意见。
但问题是,监护人不同意,精神病人就不能出院吗?
杨卫华告诉记者,这是精神病院长期形成的“谁送谁接”陋规造成的。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所长谢斌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精神病院一定要遵守“谁接谁送”的原则,“这是一种传统的做法”。
送徐为进医院的,是他的父亲。2003年时,他因为琐事与父亲发生争执,推搡了父亲,“因为指甲太长,把他(父亲)的脸划伤了。”这在常人看来是再正常不过的家庭矛盾,在徐为家里却成为“徐为有精神病”的佐证。
他的入院病情诊断中这样记录,“猜疑被害、被跟踪,无故打人、骂人”。陶乃强说,徐为得的是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很难治愈,“能配合治疗就很好了”。
徐为的父亲已经病逝,接替监护人职责的是他的大哥。除了“不能照顾”徐为外,大哥还把徐为的房产租了出去,每月收入2400元。徐为猜测,“房子”可能是大哥不让自己出来的主要原因。
但在法庭调查中,徐为大哥向法院表示,自己会将出租房屋所得分一部分给徐为,并承诺在自己退休后有时间了,就把徐为接出院。
律师杨卫华向徐为提供了法律援助。经过司法鉴定,徐为虽然有精神分裂症,但其症状已经缓解,并且具备诉讼行为能力,法院应当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来还想做个鉴定,他是不是具有独自办理出院手续的能力,但没有这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