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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说好平分补偿款 男方不履约女方起诉获79万

2015-04-09 07:35:35来源:福州晚报作者:陈鸿星

  案例三:

  前夫答应给女儿的安置房署了别人的名字

  母亲为女儿起诉 前夫败诉

  家住晋安区的阿兰与阿发(均为化名)于1991年登记结婚。两人共同育有一女,现已成年。2009年,他们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阿发抚养,登记在阿发名下的那套拆迁安置房,在阿发还清银行贷款后,归女儿所有。

  2011年,阿发与阿晶(化名)登记结婚。2013年,阿发还清了诉争房产的银行贷款,随后将该房登记为他和阿晶共有。

  阿兰得知后,十分生气。她认为:诉争房产是她与阿发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的。阿发在离婚协议中也承诺该房今后归女儿所有,现在却擅自变更房屋产权。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她与女儿的合法权益,也是无效的。为此,她将阿发和阿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诉争房的产权变更行为。

  庭审中,阿发辩称:诉争房是他的祖房拆迁后安置的房屋,在他与阿兰结婚前该房就分到其名下,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然他在协议离婚时打算今后将诉争房产赠与婚生女,但2012年他父亲病逝时,打电话叫女儿回来她都不回来。她这么不孝,阿发现在不可能把该房给她了。

  阿晶说:她不知道阿发与阿兰在离婚时的约定。她与阿发结婚后,和他共同还清了诉争房尚欠的银行贷款9万多元。阿发将房屋产权变更为与她共有,是合法的。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虽然是2003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该房产却是由拆迁的阿发旧房安置而来,并非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的,产权人仅登记为阿发一人。且阿兰与阿发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也未明确该房的权属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约定阿发在还清贷款后,将该房赠与女儿。因此,阿兰在不能证明其对诉争房产拥有共有权的前提下,阿发将诉争房的产权进行处分,并不侵害阿兰的利益。而协议约定的赠与行为,属于合同之债,也不导致阿发处分物权行为的无效。

  最终,该院驳回了阿兰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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