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民法典|9.9元拍个人写真?警惕商家套路!

来源:福州晚报作者:叶智勤

近日,莉莉(化名)看到一则9.9元拍摄一套个人写真的广告。当她到达影楼准备拍摄时,化妆师告诉她,如果不升级妆面和服装,达不到宣传图上的拍摄效果,莉莉遂同意签订1000元的豪华写真套餐合同。

当日共拍摄了200余张照片,而套餐内仅提供8张精修照片,在影楼工作人员的极力劝说下,莉莉最终增加了照片和相册,在签订补充协议后,莉莉又支付了9700元。

当晚,莉莉越想越觉得自己太冲动了,遂联系影楼,仅保留1000元套餐内容并要求退款,但影楼表示合同一经签订即为有效,照片已交由工厂制作,拒绝退款。莉莉该怎么办呢?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梦婷:莉莉有权解除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并要求退款,如商家拒绝,莉莉可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本案中,莉莉支付费用,影楼根据莉莉的指示和要求提交约定的精修电子照片、相册等工作成果,双方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莉莉为定作人,影楼为承揽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要赔偿因此造成的承揽人的损失。莉莉在选片当晚即表示解除补充协议,合同解除后,影楼应当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交付给莉莉,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

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徐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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