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建业受贿千余万判15年 专家:不排除酌定量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平常司法实践中,季建业案受贿上千万被判处十五年,而且以单独罪名受罚,应当说比较少见,但不能说是最轻的。这是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的,并非特殊照顾。”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长期以来,民众对高官贪腐行为非常痛恨,加之近几年来高官贪腐数额巨大,季建业案数额虽不是最大的,但足够震撼,所以一般民众会觉得这样的量刑从轻,反差大。”张青松说。
在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教授看来,不能简单以受贿数额判断案件判决结果“轻”还是“重”。
王文华解释,同样是职务犯罪行为,贪污罪和受贿罪尽管适用同一个条文的量刑规定,然而由于这两个罪性质的不同导致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存在差别,贪污罪的本质是侵犯公共财产权,所以数额是更重要的标准。而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因此数额在受贿罪中是重要依据,但绝不是唯一依据。
“行为人有没有违背职权、违背信任,有没有徇私枉法,为他人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其受贿行为有没有给国家、人民、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等,这些都是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的因素。”王文华解释说。
王文华指出,季建业案辩护人谈到季建业本人有坦白情节。王文华解释,刑法修正案(八)67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法定化,具体到季建业案,法院应该是充分考虑了这一因素。”王文华说。
他同时指出,不排除还有一种因素可能被考虑,即被告对当地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的推动作用,“这是酌定量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罪前情节,其中有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具体由法官裁量”。
与季建业案罪名、受贿数额相近的山东省原副省长黄胜案,于2013年5月3日一审宣判,黄胜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该案中,黄胜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223万余元。
“这两个受贿罪法律适用的纠结点实际上是要不要判无期。不能简单地将受贿数额同法定最高刑进行攀比,应当考虑到受贿罪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各个案件的差异,不能绝对地拿两个案件的受贿数额进行比较,这其中存在着不同案件具体事实、情节的差别。”王文华说。
王文华对公众希望严厉打击官员腐败行为表示理解,“毕竟官员腐败剥夺了老百姓的很多上升空间和经济利益,但是对腐败犯罪案件的关注和比对需要理性,应当是基于完整事实的,不能简单比较不同案件的数额,要对案件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比较,才能得出更稳妥的结论”。
具体到季案,对于“是否对高官法外施恩”的猜测,王文华表示,我国刑法规定有罪责刑均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司法过程中不能打折扣,不能因被告人的特殊身份,对其从轻发落,“我国封建社会有‘官当’制度,可以以官抵刑,如果现在还这样,那就是一种倒退”。
张青松说,从积极角度看,该案提供了另外一种信号:“之前的运动式执法一般都惩处得较严格,季案判决结果体现出法院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确实独立行使审判权,从依法治国背景看,中央给了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法院完全通过自己的判断、裁量作出判决,这是乐观的信号。”
“我们希望司法行为不受任何的政绩运动或运动风暴的影响。一方面反腐要有更大力度,另一方面反腐应更理性更常规,而不是风暴一来杀一批,过一段时间不管,这样对我国的吏治整顿和法治建设都不是好事情。一切回归理性,对长治久安和法治建设更是一个好消息。”张青松说。
王文华介绍,关于贪污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法学界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出台前后有过深入探讨,不仅有司法工作人员,而且有立法工作人员参与。
“我们不仅关注处罚,同时也探讨如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问题。只有花大力气扎紧、扎牢篱笆,才不会使官员最后陷入腐败的泥潭。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前面的防线需要完善个人财产申报等相关制度,以及各个行业的廉洁制度规定等纪律约束,前面的防线如果做得好,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王文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