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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诺汽车租赁公司收车 想取回要交4000多开车费

2015-04-03 15:37:35来源:海峡都市报

  以租车形式分期付款,向福州吉诺汽车租赁公司购二手车,由于逾期交租,汽车被租赁公司收走,想要取回汽车,得先付4000元“开车费”。

  昨日,福州车主杨先生向本报95060来电质疑称,“租赁公司仅仅叫了几个人就把车开走了,就算把油费算上也不要这么多,分明是乱收费。”

  而福州吉诺汽车租赁公司回应称,已经在合同注明由车主承担一切费用。不过,租赁公司没有拿出收费明细。

  消费者质疑乱收费

  据介绍,去年5月,杨先生在盖山投资区一家福州吉诺汽车租赁公司,看中了一辆购于2011年的丰田轿车,总价8万多元,首付3万多元,剩下的钱双方约定以租代购,即每月付3400多元,直到付清后,再将车辆过户到杨先生名下。今年2月,由于他逾期较久没有交租,一天早上他发现停在楼下的汽车不见了,经询问,这才得知是租赁公司派人根据车载GPS找到车,擅自将车开走了。

  日前他找到了公司,付清了余下车款,但是被要求额外缴纳4000多元的“开车费”,杨先生对此表示不满:“仅仅叫了几个人就把车开走了,就算把油费算上也不要这么多,分明是乱收费。”

  工商:须提供收费明细

  昨日,记者联系到吉诺汽车租赁公司相关负责人彭女士,她表示公司行为都是按照合同执行,是杨先生多次逾期还租违约在先,才请人去拖车。至于拖车费用,她表示是第三方公司开出的。记者询问是否有收费明细,她表示只是根据人数、伙食费、距离等因素定价,“这个价格已经够低”。记者追问为何不通过申请法院执行等手段收车,对方解释,走法律程序时间较久,而且费用还不只4000元。

  随后,记者咨询了福州市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这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范围,物价部门不会给出定价范围。但仓山区工商局人员表示,车辆在租赁公司名下,依照合同虽然有收车依据,但是杨先生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收据以及收费明细,否则可以拒付。

  (海峡都市报记者 徐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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