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5改2”减免税政策催热市场 有利于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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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免掉所有税费? 二手房交易个税政策没变
福州晚报记者在与部分市民的交流中发现,很多人不清楚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没有变动。更多的市民则将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混淆,“二手房交易还是规定满5年的个人唯一住房才免除个税吗?”昨日,在一家中介门店,福州晚报记者听到一位购房者提出了这个问题。店长表示不知道如何解答。
福州记者随后咨询税务部门获悉,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调整,仍是“转让家庭自用满5年的唯一住宅”方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如果不满足优惠条件,则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对于能够提供原值的情况,就按照20%的税率计算税款,不能提供原值的,根据房屋属性按照转让价格的1%或2%核定计算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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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和继承房产要缴税吗? 特殊情况要细分
“一般人觉得缴税无非就是在交易的时候,而对于我们来说,看到的情况五花八门,所以法规对特殊情况的转让行为都有详细的规定,市民可以先了解。”税务部门人士表示,从2009年1月1日起,个人将住房赠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也要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下列赠与行为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对于继承人和被赠与人再次有偿转让的行为,按现行规定缴纳营业税,对于单位无偿赠与发生的转让房屋不动产行为,需缴纳营业税。
那么对个人因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或抵债发生的房屋不动产转让行为,该如何缴纳营业税呢?对此情况,福州晚报记者获悉,对个人除离婚以外的因经济纠纷而发生的经法院判决或抵债转让的房屋不动产,转让人和抵债人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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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想法避税吧?作假要承担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提醒市民,在缴纳营业税后,一定要记得开具发票。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这一规定既是对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确定,同时又有利于买房人在今后转让房产时,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时的扣除凭证。发票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值得一提的是,看到减免营业税的力度这么大,有的人就动了提交假材料“试试手气”的歪脑筋。地税局人士表示,个人转让住房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或提供虚假免税资料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所以,有不良想法的人最好赶快打消念头。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江海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