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职工能获补偿吗?

作者:叶智勤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卢雪娟

  职工王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甲公司,甲公司与王某订立一份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5月25日,甲公司告知王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要求王某尽快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王某同意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但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甲公司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王某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于劳动合同期满后直接离职。甲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点睛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本案中,甲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满,甲公司提出不再与王某续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此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王某应当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公司在王某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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