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七条”购房新政: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放宽

2015-03-20 09:30:30来源:福州晚报

政策六:

试行推出

可交易共有产权住房

《意见》确定,我省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

这类房屋的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

政策七:

新区建设须留足教育用地

针对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意见》提出要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另悉,从去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一年的“闽八条”,也将与昨日公布的“闽七条”一并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福州晚报记者 张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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