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新城农村房屋征补细则出台 7种安置房型供选

2015-01-20 08:52:20来源:福州新闻网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补偿费归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所有;私营企业或个人2004年10月26日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集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6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

  征收非农经合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产权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0%的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

  按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实行补偿安置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房不计层次差价的面积按照安置建筑面积计算。

  (福州晚报记者 张笑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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