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部新城农村房屋征补细则出台 7种安置房型供选
2015-01-20 08:52:20来源:福州新闻网
农经合成员符合条件
可享基本住房面积保护
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在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12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不含商品房、二手房),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即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补足安置45平方米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过渡费和安置人口补助费。安置人口补助标准为350元/平方米。
2009年3月16日前户籍或原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住房面积保护政策;但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在编人员以及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住宅货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除外。
(1)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经合成员;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3)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4)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5)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6)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退伍迁回原籍人员;
(7)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8)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9)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他福利性住房的常住人员;
(10)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住房的常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