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特刊:从认识宪法到尊重宪法
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结晶
中国古典的“宪”制,与我们今天的现行宪法体制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的现行宪法之所以具有根本性、正当性,并不是来自于古典时代的圣贤之德。它也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宪法,中国的宪法确立者从未把宪法理解为某种契约,如,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等等。中国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与它领导的人民之间经过一系列程序所达成的一种共识。中国宪法是“中国共识”的一种结晶。中国宪法的确立过程,涉及众多因素和各种复杂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者有:中国共产党,它是宪法确立的领导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起构成了五四宪法的起草者。然后经过各个层级的讨论、征求群众意见等民主环节,最后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宪法的确立过程便是共识达成过程,宪法的颁行就是共识的凝聚。毫无疑问,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性的“中国共识”对参与共识形成的各方具有最高约束力,任何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便是对这一共识的损坏,其危害性不仅使共识无法修复,而且会导致崩塌与解体。改借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种违宪的行为的危害性十倍于侵犯人生命的犯罪,后者糟蹋的是法律的水流,前者弄脏的是整个水源。
中国宪法的“中国共识”也蕴含了中国传统智识。西方宪法在理论上首先假定了人民与政府的二元结构,而中国宪法则强调是领导者与人民的一致性。中国古人把这种一致性表达为“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水可载舟,也可覆舟”。这些都是中国政治法律思想有关治理者与其人民关系的最早表达。这种表述方式是一种警示,它告诫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应正视这样一种相互依存关系;治理者不能漠视人民的诉求,人民也应服从贤明治理者的治理。而能不能重视这样一种关系,是衡量治理者是否贤明的重要标志。同理,治理若只是为了治理者的利益,治理者就不会从这种特权中获益,而且会招致政权危机。“水舟关系”是双方互利的一种关系,是中国古典智慧在政治领域的运用。
现行宪法的“中国共识”无疑包含着这一古老智慧。在这种“水舟关系”中,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者便是“掌舵人”,而人民就是这条航行于现代化海洋巨轮之下的滔滔之水。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严格履行它的纲领和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它的底色;人民在现代化的航程中也需要中国共产党这个领路人。中国宪法就是这种关系的隐喻表达,是由中国革命和发展过程并通过某种程序而凝聚成的共识。这是中国宪法之为根本法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