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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今年保险拒赔案大增 不公平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2015-12-23 07:44:08来源:福州晚报

  【专家说法】

  不公平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资深法官认为: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系法律所允许的保险人一项正当权利。一方面,免责事由与保险费率的核定相关联,可以在甄别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合理设计责任免除条款;另一方面,将酒驾、超载、无证驾驶等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列入免责范围,可以避免违法成本轻易转嫁所诱发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同时,为了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利导致各方利益关系失衡,我国法律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也做出了相应规制,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并从公平原则出发规定了免责条款法定无效的情形。法院在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方面,除了对签约程序的正当性审查外,往往还会进一步关注条款内容的实质正当性。

  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补充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明确说明、显失公平及形式不合理的免责条款都是无效的。具体来说,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免责条款主要有以下方面:

  1.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9.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列明的保险人免赔的其他事由。

  另外,为了避免理赔时不必要的麻烦,王律师建议机动车投保者应事先认真阅读保险公司拟定的保险合同中的各项格式条款,特别是小字及黑体字强调的部分,就不理解内容向保险公司了解清楚,对有歧义内容或未约定事项在保险合同中进行补充约定。同时,开车时遵守交规,安全行驶,尽量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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