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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今年保险拒赔案大增 不公平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2015-12-23 07:44:08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二】

  肇事司机逃逸

  保险公司相应免责

  2014年7月4日深夜,袁先生驾驶小车沿洪甘路行驶到路口时,与对面刘先生驾驶的无牌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袁先生借着夜色逃逸。刘先生报警后,被警方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他住院17天,共花费医疗费3万多元。出院诊断为:他的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刘先生所受的伤为十级伤残。

  同年8月11日,鼓楼交巡警大队对此次事故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袁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先生不负事故责任。

  经有关部门事后查明,肇事车的车主是朱小姐。2014年6月30日,她将爱车送到修理厂维修。袁先生系修理厂的技师。当时,他背着车主偷偷将车开出修理厂兜风,导致事故发生。为了避免此事被修理厂及车主发觉,所以事发后他开车逃走。

  今年3月,刘先生将袁先生、朱小姐及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自己因车祸造成的损失。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袁先生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因逃逸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列明的免赔事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项下的赔付责任。

  朱小姐觉得很委屈,提出:她将爱车放在车行维修,然后就去外地出差了。袁先生未经她允许把车子开出去,给车子造成很大损伤。她也是受害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小姐并非实际侵权人,因此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对袁先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计算认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袁先生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合计9万多元。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理赔。

  该院同时认为,虽然肇事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由于事故发生后,袁先生逃逸,致使本事故由袁先生负全部责任。因此,刘先生损失3万多元,应由袁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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