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提高工伤保险3项定期待遇标准
福州新闻网11月2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欧阳进权)记者28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完善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提高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3项定期待遇。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4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3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17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07元。若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仍低于每月2757元的,按每月2757元标准发放。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分档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00元,增加后仍低于每月3795元的按每月379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60元,增加后仍低于每月3036元的按每月3036元的标准发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20元,增加后仍低于每月2277元的按每月2277元的标准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