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被胁迫杀人是否犯罪?专家:刑法现在无定论
观点:法律不能将普通人置于两难境地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则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要么她死、要么你亡”的要挟之下被迫杀人,可以考虑适用紧急避险的理论,并且在可能的情形下,应当将被胁迫人“非罪化”。
“说是故意杀人罪的话,动机在哪里呢?”他说,“主观恶性是这项罪名的构成要件,但你不能够说,我的主观恶性就在于我太爱惜自己的生命吧?在面临自己和他人生命的两难选择时,法律不能强行将公民置于要么死亡、要么犯罪的两难处境之中。”
他认为,不能用最绝对、最铁面无私的法律理性,去要求这种极端案例中的个人。“实际上,我们更要考虑法律的谦抑性和它的人性特点。这已经超出了故意杀人罪的立法本意,就不能用这个罪名去追究个人。”
观点:应看具体情况衡量 最高法院可考虑出台司法解释
“这是个很艰难的判断,要看具体案情。”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告诉记者,“判断的关键在于有没有选择或回避杀人的余地。”他认为,这种情况很难免责,但杀人罪责主要还应由绑匪承担,当事人有可能涉嫌胁从犯罪。
由于现行刑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回答,各地法院实际判案的依据也不一致。常被援引来对比的“2008年平顶山检察官被挟持杀人案”中,被劫持的检察官夏某先是在被强迫的状态下强暴了另一名被困女性,接着在受迫状态下,用绳子勒死了该女性。
办案人员表示,口供和证据可以证实夏某全程是被迫的,勒死他人时,自己的脖子也被绳子套着。该案中,夏某并未被列入犯罪嫌疑人范围。
但在2005年的另一案例中,重庆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罪,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免予处罚。
这类案例虽不常见,但因其伦理价值的两难,争议极大。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史立梅认为,虽无必要为此改写刑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考虑以某种形式回答这个问题。
“最高法会对常见的类型问题出台司法解释,而对于比较典型的具体个案,有时也会以专门的批复进行释疑,这种答复与司法解释有同等效力。”史立梅告诉记者。
曲新久也认为,最高法应当解释这个问题,“它太特殊、太极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