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豪被胁迫杀人是否犯罪?专家:刑法现在无定论

2015-11-19 08:55:01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1月19日电(记者 刘茸)四川一名富豪被绑票后,绑匪胁迫其杀死一名陌生女性,全程录像以勒索据悉高达一亿元的赎金。日前由四川宜宾公安在官方微博上通报的这一案件,引起了法学界内部的大讨论。

事件:被胁迫杀害陌生女子 作为勒索手段

根据宜宾当地警方通报,章某报案称:11月10日晚9时许,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绑架至翠屏区一居民屋内,并被胁迫参与将一名陌生女性杀害,勒索其交付巨额赎金。

接警后警方立即展开侦查,于11日中午1时许,将刘某、岳某、陈某、冯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刘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而根据其他媒体披露的情况,被胁迫杀人的章某可能为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章英启,被杀女性则为23岁的按摩店员工。几名嫌疑人将杀人过程摄像记录下来,作为威胁的依据,之后将章释放回家准备赎金,章随后报案。

事件一披露,被胁迫杀人的章某是否应当被追究责任,就成了最受关注的问题。

观点:法律不赞同为保全自己生命牺牲他人的生命

“即使是受到胁迫而杀人,也必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一点在各大法系的法律中都没有任何疑问。”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政策与比较刑法研究所所长谢望原斩钉截铁地对记者说,“在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利之中,生命权是最重要的,并且所有人的生命等值,为保全自己而牺牲别人没有任何的合理合法性。”

在这一前提下,他认为,可以根据受胁迫的具体情况、主动投案自首等情节,讨论章某是否属于胁从犯,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从已披露的情况来看,章某被索要一亿赎金,在被威胁下杀害了被害人。谢望原指出,目前信息没有表明章某是否受到了生命的威胁,如果是为保全较次要的金钱利益而损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即便认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从轻幅度都十分有限。

对某些观点提出的“紧急避险说”,他表示反对:“紧急避险在法律上指的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有当要保护的利益比被牺牲的利益更重要时才能成立,但剥夺他人的生命绝不属于紧急避险。”

分享到: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