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是否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关键
张某恶意怀孕制造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能否认定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案件的焦点所在。
办案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具体到本案,张某虽在收监服刑期间取得了一定的客观改造成绩,但其在整个服刑期间,不是积极地消除犯罪影响,而是屡次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制造监外执行条件,逃避入监服刑,不能反映出其有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就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故不应减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本来体现了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但张某恶意使用,其在刑事侦查阶段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在刑罚执行阶段又一而再、再而三的人为创造怀孕条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其逃避入监执行刑罚的目的显而易见。
“张某的行为是向判决权威性及法律严密性发出的公然挑战,综合全案考虑对其予以减刑,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甚至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必然在社会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导向作用。”法官说。(记者 董 柳 实习生 黎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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