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为替妹妹解气哥哥脚踢他人
2013年11月9日,年满13岁的小力(化名)与小佳(化名)在仓山区太平洋城附近的一所幼儿园内的蹦蹦床上玩摔跤。小佳被小力摔倒在地,感觉很疼,就打电话向哥哥小彬(化名)哭诉。小彬听后很生气,当即赶到幼儿园内,将已往幼儿园西侧围栏跑并爬上围栏的小力抓下,要求小力向小佳道歉并在此过程中踢了小力后背一脚。小力被迫道歉后爬上幼儿园西侧围栏,跳下离开。
事发当日,小力脚痛难忍,被家长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外踝骨骺骨折、左肘软组织挫伤等。治疗一段时间后,他觉得没有好转,又换了一家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近万元医疗费。
经司法鉴定,小力的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护理时间为60天。经公安机关委托,有关鉴定机构经鉴定,认定小力所受的损伤为轻伤。小力的父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小彬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经研究后认为,小彬的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在此情况下,小力的父母代小力于去年将小彬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小彬将原告小力从围栏上抓下并踢小力后背,小力自行爬上围栏后跳下离开,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小彬抓扯年龄较小的小力并踢打对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力自行爬上围栏并跳下离开,应承担次要责任。
小彬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小力造成身体侵害,其后果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他的父母承担。综上所述,小力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30%的责任,小彬一方应承担7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小彬的父母应赔偿小力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万多元。
小彬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