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学生在校园受伤 校方未必全担责
福州中院民庭的一位资深法官认为:
校园伤害事故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即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体育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足球、篮球等对抗性体育运动难免发生身体直接接触和碰撞,而其他如软梯、跳箱、单双杠等体育运动也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因此在学校与学生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学生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责任问题。《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对学校责任的认定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因此,10周岁以下学生发生校园伤害事件时,只需证明伤害发生在校园即可,由学校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对于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根据其过错程度确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学校以外人员伤害时,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并无过错时,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合理分担责任。
由此可见,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事故的责任归属,不能仅仅因为事故发生在校园,就要一律由学校负责。学校未尽到相应职责时,根据过错原则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当学校和学生对于伤害的发生均有过错时,应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当双方均无过错时,应合理分担责任,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这名法官特别提醒各类教育机构,一定要多加强在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上课前、放学后及午休时间、课间、就餐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是校园伤害事故的高发时间段,校方在上述时间段应增强安全注意义务。
作为家长,同样要对子女多尽管教义务,以防止并减少学生校园伤害案的发生,使学生能在一个安全环境中健康成长。如果这样的事件不幸发生,应尽量收集一切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对方有过错的证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中使自己占据有利的地位,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如果有证据证明校方存在过错,在诉讼中也可以将其列为第二被告追究其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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