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小学生恶作剧造成他人受伤
小明与小强(均为化名)都是鼓楼区一所小学的学生。2014年2月25日11时许放学途中,小强与小明开起了玩笑,趁对方不备拿走其书包侧袋的饮料。小明为拿回饮料而快速追赶小强,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左腿受伤。
事发后,小明被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共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
小明的父母因与对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去年将小强及其父母一同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进行赔偿。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明和小强因嬉戏,小明跑步追赶小强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左腿受伤。事发时小明已年满10周岁,小强已年满11周岁,对自己所做行为及后果均已具备一定的认知和感受能力。根据其智力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当事双方均应当可以理解、感知在放学路上相互跑步追赶的危险性,尤其是小强应当可以理解和感知趁人不备拿走他人财物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小明的受伤,小强主观和客观上均有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即承担80%的民事责任;小明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即承担20%的民事责任。
由于小强在发生本案人身损害时年满11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而他在本案中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据此,法院判令小强及其父母应赔偿小明1.9万多元。
一审宣判后,小强的父母不服,提起上诉称:小强年仅11岁,无法预见同学间开个玩笑有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双方仅是同学间的玩笑,不应认定小强主观和客观上存有过错而承担主要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事发时,小强和小明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均明确回答互不认识对方,因而不存在双方认识,小强动手抢饮料仅是同学间的游戏的说法。小强父母的上诉请求无理,不予支持,遂维持了原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