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土地补偿款被排除在外 出嫁女讨回2万元补偿款

2015-08-18 10:23:34来源:东南早报

法院

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员 依法可以分到补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小婉的户籍的确仍登记在该村小组。2008年冬天,小婉结婚,与夫家居住,户籍未迁入丈夫的籍贯地,而是保留在娘家,但她每年都会在生产组缴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并参加了村委会的民主选举。

法院认为,要确定小婉是否有权参与诉争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关键在于认定她是否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征出发,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小婉在安置补偿方案确定时虽已结婚(出嫁),但户口没有迁出村生产组。同时,该生产组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小婉已从其他农村集体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因此小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然具有该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一样享有该得的土地补偿款。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村小组必须支付2万元土地补偿款给小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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