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
《婚姻法》与计生规定矛盾?
法学专家:存在衔接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意味着,怀孕期间的女方因为不得已情况下,提出离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凌女士因为难以忍受丈夫的猜忌以及家庭暴力,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准许双方离婚,这意味着,凌女士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8月9日,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和律师,他们认为,“既然《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可以提出离婚,那么办理准生证不应该设置‘必须要结婚证’的障碍。”
法学专家:两种法规存在衔接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四川大学法学教授陈实认为,《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是合法的,计生部门规定办理准生证必须要满足婚姻存在关系。而凌女士是特殊情况,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把这中间的问题考虑在内,导致出现无法办理准生证的情况。“法律的衔接存在漏洞才会导致前一个条件满足,后一个不符合条件的情况。”
“这也跟法律的制定规则有关系,”陈实说,《婚姻法》更多是从保护夫妻双方的婚姻自由出发,而计生部门的规定更多从计划生育、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任何一部法律、规定都不可能把所有情况涵盖在内,只是这样的案例发生了,才会发现存在政策滞后的问题。这是客观存在的。”
四川省律协妇女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副主任杜伟认为,《婚姻法》是全国人大颁发的法律,它是婚姻关系方面最权威、最专业的法律,既然《婚姻法》规定孕妇离婚合法,那么凌女士应该可以办理准生证,婚姻期间的孩子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律师建议:准生证不应限于结婚证
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静,长期关注婚姻诉讼问题。她认为,凌女士所怀子女受胎时间如确定在其与毛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应属于婚生子女。在认定婚生子女以后,该子女享有《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切婚生子女的权利,同时其如果符合《计划生育法》其它的规定,如不属于超生等,该子女应属于计划内出生的孩子,应该可以办理户口等相关手续,“而不应该限制于一张结婚证。”杜静说,从现有的政策下,建议凌女士尽可能与丈夫复婚,在孩子生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婚姻问题。(记者 李秀江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