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信用卡恶意透支如何定性?
据介绍,本案中,王某透支的信用卡,并非普通的信用卡,而是分期信用卡。该种信用卡是一种类似可以贷款的信用卡,不收取利息,但收取手续费。这种分期信用卡已经超出了信用卡的功能。
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聪怀介绍,信用卡诈骗罪,只要具备犯罪嫌疑人所消费或者透支的金额已到期,经过催款拒不归还的情节,而不论信用卡的类型,就可以认定。
丰泽法院一法官也认为,信用卡诈骗罪是国家为保护银行资产而设定的,分期信用卡也是信用卡的一种,不存在概念上的不同,所以不影响其定性。
丰泽检察院批捕科有关工作人员则认为,分期信用卡与普通的信用卡不同,功能已经越来越向外延伸,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银行方面在办理这些信用卡时,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核也很随意,例如只需提交资产证明,但并没有对该份证明的真伪、资产的真伪进行核实。往往,银行方面为了增加业务量,不断向申请人批准办理此种信用卡,从而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海都记者 尤燕姿 通讯员 程轶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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