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说法:
典当利息
不能超出法律界限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陈捷解释说:“典当”一般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对于实践中常发生的典当者到期无法赎回当物的情形,根据我国《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陈律师同时指出:为了防止典当行利滚利以及放高利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典当合同中约定预扣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典当行约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支持。
针对近段时间因牛市行情催热的股票典当市场,陈律师特别提醒市民朋友:不管是炒房、炒股还是进行其他投资,都有一定的风险。市民在投资之前,应设定一个家庭财务的“安全线”,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进行典当投资,以免因为将来投资失利加重自己的损失,甚至造成典当物无法赎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