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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典当行借钱到期不还代价大 律师提醒设安全线

2015-07-22 09:05:40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二:

  拿房子典当80万元

  到期不还连累妻母

  2013年12月12日,林先生与福州隆达典当有限公司签订《典当合同》,约定:他以其坐落于台江区的一套房产作为当物,向典当公司借款80万元,当期从签订合同之日至2014年6月9日止。当金综合服务费为月2%,在每月12日前支付,逾期支付的应按当金总额的日0.2%支付违约金。

  同日,林先生、其母林依姆作为上述房产的共有权人,与隆达典当公司共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随后,双方办理了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当期到后,林先生仍未归还当金80万元及相关费用。2014年9月16日,隆达典当公司向林先生、林依姆发出《借款逾期催收通知》,但仍没有什么效果。

  隆达典当公司认为:林依姆是林先生的母亲,以其房产为儿子的典当提供抵押担保。同时,林先生的借款是在与康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公司将林先生、林依姆和康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隆达典当公司与林先生签订的《典当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林先生借款后应按约还款,但至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

  隆达典当公司要求林先生返还当金8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综合服务费,该项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该公司要求林先生依约再按每日0.2%计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林先生与康女士为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康女士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隆达典当公司有权要求对林先生等人抵押的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林依姆以上述房产为《典当合同》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她是抵押人而非担保人。因而,典当公司要求她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判令林先生和康女士限期偿还隆达典当公司当金80万元及综合服务费。林先生和林依姆以其所有的上述房产对判决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典当公司有权对上述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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